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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國防教育法,筑牢全民國防“長城”

——?中宣部宣傳教育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答記者問

發(fā)布時間:2024-09-14 作者:林煥新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wǎng)

9月13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國防教育法”)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將于今年9月21日起施行。

修訂、實施的背景是什么?學校、社會如何加強國防教育?如何保障法律落實?記者采訪了有關負責人。

再修訂:及時應對內外環(huán)境變化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國防教育法,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普及深入開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國防教育工作法治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水平。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國防教育法作了一處修改,調整了有關部門的職責。

為何再次修訂?“隨著形勢發(fā)展,特別是近年來國際國內環(huán)境發(fā)生許多新變化,對全民國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對國防教育法及時進行全面修改完善?!敝醒胄麄鞑啃麄鹘逃郑ㄈ駠澜逃郑┴撠熑吮硎?,可以從四方面理解修訂的重要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全民國防教育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修改國防教育法,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全民國防教育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用法律形式固化下來,對于堅持國防教育工作的正確方向,推進國防教育向全民普及,夯實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人民軍隊的基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應對國家安全嚴峻形勢和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的需要。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我國面臨復雜多變的安全和發(fā)展環(huán)境。修改國防教育法,有利于營造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氛圍,使關心國防、熱愛國防、建設國防、保衛(wèi)國防成為全社會的思想共識和自覺行動,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

三是適應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需要。根據(jù)黨中央決策部署,全民國防教育體制機制改革基本完成,適應新體制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對國防教育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四是破解國防教育工作突出矛盾問題的需要。目前國防教育的覆蓋面、時代感和實效性還不強。修改國防教育法,從國家層面加強頂層籌劃設計,對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方法手段、相關保障等作進一步明確,有利于不斷提升國防教育的質量水平。

做加法:學校和社會國防教育強起來

記者關注到,這次國防教育法修訂從法律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了黨對國防教育的領導。

中央宣傳部宣傳教育局(全民國防教育局)負責人介紹:“堅持和加強黨對全民國防教育的領導,是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領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p>

該負責人指出,此次國防教育法修改,一是旗幟鮮明地在法律中明確黨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規(guī)定“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tǒng)一、分工負責、軍地協(xié)同的國防教育領導體制”。二是在法律中明確國防教育的指導思想。三是完善黨領導國防教育工作的體制機制。

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同時也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表示,國防教育法在學校國防教育方面做了“加法”,明確了相關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

一是著眼構建各級各類學校相互銜接的國防教育體系,在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基礎上,對小學和初級中學、高中階段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國防教育目標、內容和方法途徑等進行補充完善,并對國防教育課程設置提出明確要求。

二是將學校國防教育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規(guī)定,學校國防教育應當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意識,營造服兵役光榮的良好氛圍。這與兵役法規(guī)定做好了銜接。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的學生軍訓相關要求。國防教育法規(guī)定,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磨煉學生意志品質,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軍事訓練水平;同時規(guī)定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此外,國防教育法拓展了社會國防教育的方法和渠道,包括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增加對群眾性國防教育活動的要求。

重保障:確保國防教育落實落地

“為了確保國防教育法的有關制度能夠落實落地,本次國防教育法修改在保障措施方式作了三方面完善?!比珖舜蟪N瘯üの瘒曳ㄊ邑撠熑苏f。

一是關于物質條件方面的保障。國防教育法對于原有國防教育經(jīng)費保障、社會捐助、文物保護、軍營開放工作等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特別是關于國防教育基地增加了一款規(guī)定,要求各級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并為其發(fā)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是關于人員和學科建設方面的保障。國防教育法進一步優(yōu)化國防教育教員選拔條件,要求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yè)、具有扎實的國防理論、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同時還規(guī)定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此外,國防教育法對于普通高等學校加強國防教育相關學科建設以及國防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審核等提出要求。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設置,增加了有關法律責任的適用情形和適用對象,對于有關違法情形增加了民事責任規(guī)定等。(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wǎng)記者 林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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